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负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安排,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办学部门、单位,应为所属学校提供基本办学条件,提出招生计划,检查教育质量,帮助安排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和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相当大学本科学历或讲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任免,主管部门须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招生、就业
第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至四年;少数专业经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少数专业(工种)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农村的职业高中学制也可二年。
第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招生(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劳动部门按招生计划和学生志愿,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报教育或劳动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工种)实行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地、州及其以上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分配、录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优秀学生应优先分配。
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包分配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任何单位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录(聘)用未受过中等及其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从事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