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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以及学校、专业的调整,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所属的,分别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省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部门(单位)征得同级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省教育部门审批。
  成都市、重庆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教学手段,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一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努力实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专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地方为主、分级办学、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市、地、州面向各县或部分县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筹领导;面向本县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
  第十三条 教育、劳动、计划、财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综合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指导、协调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技工教育,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近期和长期初、中级专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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