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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所属的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应共同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第五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六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原则。凡社会招工,必须首先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的毕业生中按需择优录用。

第二章 学校设置、办学形式和任务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及其专业(工种)、规模的确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城市以适应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为主;农村以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促进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为主。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领导班子、师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习场地。具体办学条件和标准,按国务院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分别由省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制定。基建项目的征税应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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