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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02]530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于有股权比例限制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局应严格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对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审核计算,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从当年起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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