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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

  组织有奖销售活动的,单项最高奖金按市价折合不得超过5千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开办人才、劳动力、建筑、房地产交易等市场和从事网上经营、中介服务以及营利性公路运输、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租赁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或者以柜台、场地联营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发布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印刷品广告,经营者应到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
  (五)伪造、涂改、买卖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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