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因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往年的企业亏损;
(三)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五)支付股利。
第三十条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未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决定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三)涉及章程内容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