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第六条 代表大组和小组的活动,按照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或本组较多数代表的意见进行。代表大组每半年,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形式是:
  (一)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围绕大会主要议题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时,吸收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由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
  (三)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展代表持证就地进行视察和调查活动。
  (四)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六)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的工作。
  (七)根据需要,联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定期走访代表,征询意见,了解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分工定点联系代表、互通情况。
  (十)每月五日(如遇节假日,推至休息后的第一天),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听取代表反映情况。
  (十一)每年要开展一至两次人大代表的建言献策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印的《人大工作信息》、《大同人大工作》寄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凡经主席团审查,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对不属于专门委员会工作范围的议案,可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