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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设区的市屡次发生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影响案(事)件的,给予市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及省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给予决定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案(事)件的,分别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合并处理,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检查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屡查屡犯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制定或作出加重农民负担文件决议、决定尚未实施的;
  (三)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并挽回影响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责任人员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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