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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向农民强行摊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决定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按人头、田亩强行摊派各种税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或下达任务指标等手段,强行摊派订阅报刊、书籍或强迫购买种子(苗)、农药等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及收取各种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的;
  (四)有其他向农民强行摊派行为的。
  第七条 组织“小分队”强征强敛或作风粗暴、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农民的人身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导致农民死亡、重伤、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影响案(事)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领导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不当措施导致农民死亡、重伤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分别给予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次发生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分别给予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分别给予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分别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分别给予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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