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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捡监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行为,特别是对由于加重农民负担或干部作风粗暴酿成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严肃案(事)件上报纪律,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查处。
  四、加强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对本地区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与下一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该调整的要坚决调整,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不懈地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好,不断抓出新成效。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2002年9月30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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