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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敬老日。社会各方面要组织广泛的、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尊老、爱老、养老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化艺术部门要提倡和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揭露和反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应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处理与子女、亲属、邻里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压制或阻挠。
  在处理老年人利益的家庭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老年人要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送履行义务人所在单位督促履行;或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
  第二十六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揭发、检举、起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适当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有处理、制裁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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