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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再婚的老年人有权选择住址和支配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子女等亲属遗产的权利,也有权依法用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老年人遗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医疗、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
  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工资或退休费,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费,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付给,不得拖延、克扣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老年人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他们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鼓励老年人建立自助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会。
  第十五条 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城镇居民区,应设置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第十六条 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农村孤寡老年人的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落实到村组,其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并认真落实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医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要为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诊到户。
  第十八条 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文化、娱乐、公园、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部门要为老年人乘车、乘船等提供便利,建立和健全为老年乘客特殊服务的设施和制度。
  第二十条 工业、商业、服务部门要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用品,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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