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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条 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农村中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应帮助或负责耕种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三)、当老年人患病时,赡养人应及时给予治疗;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赡养人应负责照料。
  (四)、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劳动。
  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亲属应当支持、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拒不付给赡养费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负责扣付;是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付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第九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坏。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十条 老年人的住房,产权属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强占,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将房屋变卖、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变老年人的住房条件;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新房的,应事先订立协议,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份额和使用权。
  老年人的住房属赡养人的,赡养人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一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的自由,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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