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一)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的;
(三)赌博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用于查禁赌博的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赌公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使用暴力、威胁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本条例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对本单位赌博活动不制止,或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应按规定开具统一制作的收据,对罚没收入应作详细记载,写明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查办人和罚没数额。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对截留、挪用或贪污被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罚款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要出示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