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少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输赢金额累计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四)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六)聚众赌博,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予以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特大的;
(三)因赌博受过三次治安处罚,继续赌博的;
(四)聚赌抽头,情节显著轻微的。
第十四条 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他人赌博的,按照其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的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或包庇赌博的。
第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七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表示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