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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坚决取缔。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禁止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依靠群众,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并把禁止赌博的条款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使反对赌博形成风气。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发现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任何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
  第八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第九条 偶尔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小的,由有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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