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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如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或者对拟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的,经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常委会多数成员同意,可暂不提付表决。
  暂不提付表决的任免案,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提请机关单独或由人大常委会派人共同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考察,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落选的人员,一般不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时,必须经过充分考察,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考察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书,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人员可以召开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发给任命书。
  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区、市)长、副县(区、市)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提出辞职,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职务后,再行离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销、免去个别副县(区、市)长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提请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免去个别副县(区、市)长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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