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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份变更;
  (三)贯彻实施经济体制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农业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工业、交通、财贸、城镇建设和基本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和侨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二)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形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七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予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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