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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议报告应对重要的不同意见进行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如代表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稿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进行研究,如确需进行修改,应向主席团提出补充修改的说明和新的修改稿,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代表。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十二条 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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