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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女性未成年人在入学和按规定就业及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性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予以关心、支持,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不受侵犯。专利管理部门对未成年人申报专利,可减缓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收容遣返。
  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实行特殊保护和帮助。

第六章 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未成年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劳教、劳改等部门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有效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火药枪、匕首等公安机关管制的器械。对未成年人持有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或监护人应予以收缴。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参加违法团伙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要从严惩处。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采取下列办法矫治:
  (一)依法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公安部门按规定审批后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三)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送劳动教养院(所)教养;
  (四)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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