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拒绝按规定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的学籍。教师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和进行其他有益活动的时间。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当正确、适时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
第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滥收费用和罚款。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和作家及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条 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单位,可以聘请热心于未成年人工作的公民担任辅导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文艺团体应当出版、印制、发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报、杂志、图片、影视、音像制品和文艺节目。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和节目。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并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电影院、录相室放映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电影、录相,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及其他不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台球和电子游戏机,在学校上课时间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馆所在接待未成年人集体参观时,应实行免费或低价服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在寒暑假期间应为未成年人安排专场,实行免费或低价服务。图书馆应为未成年人阅读图书资料提供方便。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在“六一”儿童节对儿童免收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