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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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