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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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