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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步实施我市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全市净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经联社率先完成电子计算机和应用软件的配套,有条件的村逐步实现集体财务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六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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