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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飞播林防火应制订扑火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一旦发生火警火灾,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林区群众和附近单位扑灭。
  第二十七条 飞播林毗邻交界地段的各有关单位,均须制订森林防火联防措施,实行联防联治。
  第二十八条 飞播林病虫害防治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飞播林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时,由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及时除治。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森林病虫害的扩散蔓延,对飞播林区的林木种苗和木材、林副产品,实行进出检疫制度。
  第三十条 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飞播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飞播林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和二县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管理飞播林资源成绩突出的;
  (二)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成绩显著的;
  (三)动员和组织外来人员搬迁出飞播林区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或林业行政执法有功的;
  (五)对保护管理飞播林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批准将国有林木、林地划归集体或个人所有,或者将集体林木、林地划归个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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