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播林区内村民自留山和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飞播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由二县一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伐飞播林区的国有飞播林。
泸山风景林区内的国有林,严禁采伐。
第十一条 飞播林区的林业场、站、所不得从事木材经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抚育间伐,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所间伐的木材,由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木材经营单位代购代销。
第十二条 未经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砍伐飞播林区的集体林木。
经所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间伐飞播林区的集体林的小径材,可作村民生产生活用材或燃料。
飞播林区村民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归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按《
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林政执法人员和飞播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盗伐滥伐、偷运木材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非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飞播林的木材。
第十五条 飞播林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经营、加工木材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飞播林区内的乡(镇)、村组和村民经批准采伐的集体林木材,除自用外,可销售给指定的木材经营单位,或委托其代购代销。
第十七条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飞播林区入山要道设立木材检查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对携运木材的车辆、运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无证携运木材、证货不符运输木材的,不分行政区界,一律由发现地的林政执法人员扣押,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