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5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造林林区(以下统称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飞播林区范围为:喜德县的鲁基乡、李子乡、红莫镇、西河乡、东河乡、北山乡;昭觉县的普诗乡和玛增依乌乡;西昌市的大箐乡、四合乡、大兴乡、川兴镇和泸山风景林区,以及与飞播林毗邻的西昌市海南乡、高枧乡、西郊乡、月华乡、兴胜乡、礼州镇、锅盖梁镇、西乡乡、小庙乡。
第三条 飞播林区的飞播林,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防护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飞播林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经营和从事其他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喜德县、昭觉县、西昌市(以下简称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飞播林区的林业场、站、所依照本条例,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县一市人民政府和飞播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飞播林区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第七条 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自治州和二县一市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飞播林区内的国有林木、林地,属于国家资产,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派的林业场、站、所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村组可代为管护本辖区内的国有林。
飞播林区内已划定的集体林木、林地属集体所有,禁止以任何形式划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