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
第七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著名商标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著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六十日内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发给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成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复核认定并公告。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其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推荐其参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著名商标: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不按核准的商标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满未按本规定申请复核的;
(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借、转让著名商标证书。被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收缴其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但公告前巳经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