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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0年4月1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商标注册人积极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连续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
  (三)在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稳定;
  (五)商品的覆盖地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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