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出勤。
农村人口中晚育的,免去当年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一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证》。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如系双胞胎、多胞胎的,不视为超生,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男孩10元,女孩12元,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十四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在职人员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和州财政局的规定开支;农村人口从乡(镇)统筹费或乡(镇)村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开支,或以其它形式予以解决;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开支。
(二)农村在招收乡(镇)集体企业工人及扶贫、审批建房木材指标、划宅基地等方面应对独生子女户优先照顾。
(三)在就医、健康检查、入学、毕业分配、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对本办法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单位,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违反协议一方继续履行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计划外怀孕的,每月分别收取男女双方20元至40元计划外怀孕费,逐月征收,直至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的,所收费用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