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育龄夫妻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三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手术条件,节育手术由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育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除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确有遗传性疾病等特需作胎儿性别鉴定者外,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 经县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失败而怀孕施行手术的或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农村(牧区)人员减免当年的农村(牧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的开支办法处理。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口(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居住一年以下的)。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主,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协同配合。
流动人口的组织、提供经营、住宿场地的户主及用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协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经费,以计划生育经费支出为主,流动人口适当交纳管理费。流动人口交纳管理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州财政局、州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纳入本州境内的暂住地和户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对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整个工作成绩考核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