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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1995修正)[失效]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一般应有三年的间隔时间。
  安排生育的,应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优生优育和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站)、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优生、优育、节育咨询门诊,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优育指导。提倡婚前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州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民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性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公民应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的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予以配合;未安排生育的,应主动及时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费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村村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收取的个体管理费中开支。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免费进行有关婚姻、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教育。婚姻登记的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每季度抄送同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育龄夫妇接受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由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与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协议的式样及主要条款,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实施,对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实施中的争议及时进行处理,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节育应采取综合措施,以避孕为主。
  提倡和鼓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采取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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