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1989年4月2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4月10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州,居住在州外的公民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办法,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六条 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国土、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