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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
 (2001年4月6日鄂伦春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依法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兼顾移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移民安置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相结合。
  第四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乡(镇)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旗移民局在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
  尼尔基镇、登特科镇、腾克镇、额尔和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设在前款所列乡(镇)的移民办公室是自治旗移民局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旗移民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五条 自治旗依法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自治旗移民安置规划与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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