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自治旗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依法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坚持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协调,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自治旗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镇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土地;
  (四)自治旗人民政府未确认给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荒山、滩涂、沼泽、河套等其他土地。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
  (一)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以外,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
  (二)农牧民的宅基地和村庄内的空闲地;
  (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