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托幼费按当地规定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贴。
(三)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两人份分给自留地、口粮田或者相应待遇。
(四)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扶贫致富和乡镇企业招工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是农民的,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享受前条所列各项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当全部退回。
第十九条 夫妻未生(养)育子女的或者夫妻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即死亡,并不再生(养)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是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二)是农民的,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五保户待遇。
第二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超生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收费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夫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有下列计划外生育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女20周岁零9个月以下生育的,为早育;未达到规定生育年龄生育的,为抢生。对早育、抢生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为超生。对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的,征收5000元至5万元计划外生育费;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的,征收1万元至10万元计划外生育费。
(三)符合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收养或者送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孩子,按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规定或者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两个或者三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