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第九条 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市中级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批复以及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否同
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是否有不正当解释;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七)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八)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实施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