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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十四条 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章 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支持和帮助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其相对独立的投资、社会保障体系。
  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件发放工作。
  对在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及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有关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实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应把发展高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政、信贷等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竞争。

第六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技术经纪人队伍,强化技术市场管理与监督,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体系。技术市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转让等活动,经批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十条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基地。中间试验基地基本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中间试验产品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按本条前款建立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任意改变其科学研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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