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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修正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7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成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和改善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学术技术交流。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有关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同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市和区(市)、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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