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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8月19日)废止

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现住区或县辖镇范围内的下列外来人员: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科研等人员;
  (二)外地驻蓉机构中非在编人员;
  (三)外来学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
  (四)外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
  (五)保外就医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劳改、劳教单位批准外出人员;
  (六)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工作;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暂住人口管理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暂住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举报、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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