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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
  (七)协助建立金融、保险机构,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服务组织;
  (八)根据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内优惠政策;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受市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额内自行设立机构,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税务、物价、公安、土地、审计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千万美元以下(不含三千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审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年度计划、初步设计审批等,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办理,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不予批准的应告知原因。
  超出审批权限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须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进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经评审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报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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