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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
  (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
  (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
  (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
  (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电线、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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