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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第十八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一)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报表》,并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二)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领取《山西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挖掘的城市道路平面图、地下管线位置及纵横断面图,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山西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的,应同时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加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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