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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承担市政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十条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把道路、排水、照明、环卫等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并不得损坏毗邻的市政设施。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施工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安全岛、路堤、侧平石、隔离带、公共广场、停车场、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高架桥等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车辆;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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