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市政设施和使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土地、工商、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集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