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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三)反对和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
  (四)科普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诚实劳动,密切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多形式、多渠道地筹措资金,保证科普工作的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科普经费的设入,并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个人捐助科普资金,发展科普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改善现有科普设施的条件,发挥其效能;建立科技馆、科普画廊等社会公益设施及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全社会应支持科普组织及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尊重其劳动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科普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对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普工作纳入科教兴市目标考核体系,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科教兴市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滥用职权压制、干扰科普工作,侵犯科普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截留、挪用科普经费和资助、捐赠资金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损坏科普设施的,应予赔偿。对故意破坏科普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及以此骗取钱财的团伙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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