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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组织学生开展科普活动,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职业学校应结合专业教学,组织学生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
  成人教育院校及科研机构应在继续教育中提高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普工作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在进行成果转让、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工作中加强科普示范和宣传。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应发挥农业科学技术人员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的作用,推广普及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二条 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实验室、中试基地,应有选择地向社会开放,进行科普宣传。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科普工作,组织职工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竞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等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街道科普协会应加强对其科普工作队伍的管理,坚持科普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学会、研究会及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按照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
  (二)组织或参加科学技术培训、讲座、竞赛、参观、考察等科普活动;
  (三)组织或参加决策论证、科技咨询与软科学研究;
  (四)组织或参与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创作,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
  (五)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六)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
  (七)对科普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真理,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二)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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