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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文化艺术的进一步繁荣。支持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和打击各种非法的、反动的、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按照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要求,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化经营者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遵纪守法。
  文化消费者必须遵守和维护文化娱乐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自觉抵制、检举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
  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由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局。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七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经营活动者,均须事先申请开业。变更经营内容或迁移新址,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开业的单位,须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批件,申请开业的个人,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证件,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下列经营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
  1、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及其歌乐手等演职人员、电子游戏室、桌(台)球、保龄球室、综合性游乐场及其他游艺游乐活动,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含乐队)和个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时装、健美表演,文化艺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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