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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有文化知识、热心民族教育的宗教界人士积极参加和支持办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边远农村牧区设立各种形式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家长负担,国家和集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积极推行藏(彝)汉双语课教学。以藏族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可以藏(彝)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以汉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可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增设藏(彝)语文课。各类学校都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自治州的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自编的乡土教材,须报经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民族教育事业;建立教师奖励基金,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教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民办教师的报酬,由各县统筹落实。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比例和数额拨给实施义务教育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随着州、县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教育经费。
  不准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对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积极捐资助学,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变通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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