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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1年2月25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乡道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道是指自治县辖区内省道、县道以外的地方公路。
  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必须遵循“民需民建,建养并重;民建公助,多方筹资;民建民养,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第五条 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土、建设、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
  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入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乡道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乡道的勘测、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并且组织验收。
  第十条 新建和改(扩)建的乡道应当符合乡道工程技术等级的要求;对原有的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乡道,应当按照技术等级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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